案情:
2013年7月,馮某入職某公司從事車(chē)間操作工,公司未給馮某辦理工傷保險。8月15日,馮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圓管滾落砸傷腳部,經(jīng)醫院診斷為右足拇指粉碎性骨折,公司為其支付了醫療費用,當地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huì )確認馮某為九級傷殘。事后,馮某與公司解除勞動(dòng)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公司則認為他們出于人道主義為馮某支付了醫療費用已經(jīng)仁至義盡了。
那么公司的說(shuō)法是正確的嗎?
公司的說(shuō)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公司沒(méi)有為馮某參加工傷保險,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定的責任。本案中,公司應當支付馮某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 ( 轉自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云南佑成 曲靖分公司(單茜)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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