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我參看了《中國勞動(dòng)保障報》第7115期8版《法律服務(wù)》維權貼士中一則《本年度還能休年假嗎》文,對學(xué)習深化了解《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頗有感受,現摘錄案例與同事們共參學(xué)習。案例如下(選自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社局):
2021年3月17日,馮某入職浙江杭州某文化創(chuàng )意公司任設計師,與公司簽訂了勞動(dòng)合同。2022年7月5日,馮某因父親住院做手術(shù),且當年他的累計工作年限達到10年,便向公司申請休了10天帶薪年休假,后在2022年8月至12月間,因家中有事,馮某又陸續累計請了23天事假,公司沒(méi)有扣事假期間的工資。2023年8月23日,馮某向公司提出要求休4天年休假,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在2022年馮某已休過(guò)年休假,后在當年又以請了23天事假,且公司考慮馮某家境困難,父親又生病,沒(méi)有扣其請事假的工資。鑒于此情形,馮某2023年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馮某不理解,與公司負責人發(fā)生爭執,公司堅持不予準假。馮某于是致電當地勞動(dòng)保障監察機構咨詢(xún)。馮某得到的回復是文化創(chuàng )意公司未批準其休年休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們依尋文章的案例評析,參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mǎn)1年不滿(mǎn)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mǎn)10年不滿(mǎn)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mǎn)20年的,年休假15天?!蔽闹旭T某是符合當年年休假10天的。該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mǎn)1年不滿(mǎn)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gè)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mǎn)10年不滿(mǎn)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gè)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mǎn)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gè)月以上的。
文中的馮某符合(二)的規定,馮某在2022年享受了10天的帶薪年休假,又在當年的年休假基礎上請事假超過(guò)20天,且所在公司又照常未扣支付其請事假期間的工資。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馮某下一年度是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佑成 法務(wù)部)2024.03.27.